6.5 生态修复规划


6.5.1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生态修复规划应以城市绿色生态空间的生态修复为主,并应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结合的原则。
6.5.2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生态修复规划应在生态问题评估的基础上,明确修复目标,确定重点修复区域和重点项目清单,提出重点修复项目规划指引等。
6.5.3 应针对城区范围内的山体、水体、废弃地和绿地面临的生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评估分析,确定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
6.5.4 生态修复规划应根据问题评估结论,提出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近远期修复目标和技术指标。
6.5.5 重点修复项目规划指引应根据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合理选择修复主导策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人为破坏少、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区域应采取保护主导策略,提出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提出禁止人为破坏和人工干扰的措施;
        2 对已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区域应采取工程修复主导策略,提出工程修复和植物恢复措施;
        3 对受到一定人为干扰和破坏,生态系统尚在自然恢复能力内的区域,应采取人工辅助下以自然恢复为主的策略,提出自然恢复促进措施和工程修复辅助措施。

 
条文说明
6.5.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指出城市双修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主导,协同推进,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保护优先,科学推进”。主要任务包括:“加快山体修复、开展水体治理和修复、修复利用废弃地、完善绿地系统”。绿地系统规划的生态修复规划侧重于与上述四项任务相关的城市各类绿色生态空间的修复。在加强保护的基础上,强调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6.5.2 本条规定了如编制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所应包括的主要技术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指出统筹谋划“城市双修”,要“开展调查评估、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绿地系统规划的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应聚焦城市生态问题,在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生态修复目标,明确重点生态修复区域和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并对重点生态修复项目进行指引,确保规划的可实施性。
6.5.3 应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评估,对城市各类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摸底调查,找出生态问题突出、亟须修复的区域。
6.5.4 确定城市生态修复的目标和指标,应在问题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并兼顾近远期的发展需要。
6.5.5 本条是对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应采取的主导策略的指引内容。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生态环境受损方式和程度,提出差异性的人工修复强度和主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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